宜丰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6-07 05:39:23 |   作者: 工程破碎

型号说明

  年10月29日凌晨2点19分左右,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一名值班管理人员在粉矿仓巡查时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10月30日,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10·29”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花桥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1.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隶属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为杜显彦。公司座落于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花桥乡白市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有效期至2042年10月15日,营业范围:锂云母、钽铌、长石粉矿产品研发、加工、销售;工程机械、矿山机械销售;苗木移植栽培及绿化。公司占地面积1000亩,现有员工140余人,其中管理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35人,目前主要生产产品为长石粉、锂云母、钽铌,总资产超3亿元。

  粉矿仓属于破碎工段与联选工段连接的中转站,由钢筋混凝土浇筑而成,长方体结构,长52.5米,宽7.5米,高10米,几何容积3937m3,有效容积2560m3。粉矿仓由隔墙平均分为三部分,其中1#粉矿仓位于左侧,仓内设有爬梯,仓底开有8个下料口,下料口为边长0.5米的正方形。粉矿仓内照明充足,仓顶设有强光灯。

  2019年10月29日凌晨2点多,球磨班班长周光师看到破碎工段副工段长闵业亮2点19分在公司生产调度微信群里发出的求救信息:“谁看到信息都快到一号仓来拉我一下”及求救视频,就立即跑到1#仓下料口处关停称重皮带机,然后跑到1#仓顶,通过观察口往下看。看到闵业亮胸部以下被粉料掩埋,他就把旁边的安全绳丢下去,闵业亮把绳子绑在身上,周光师扯了一下绳子扯不动,看到闵业亮拽绳子想往上爬也爬不出来,于是周光师就把绳子绑在爬梯上,跑回球磨操作岗位拿对讲机呼救。2点30分左右,电工易祖成听到对讲机里呼叫说有人在1#仓被埋,他2点36分左右跑到1#仓顶,就听到旁边的周光师等人说闵业亮已经被粉料掩埋看不到人了,易祖成叫人立即下去启动皮带机将1#仓里的粉料放出,随后他也赶到1#仓出料口处,在出料口斗缝里看到了闵业亮的胶鞋,就立即用对讲机呼叫机修工带工具到事故现场。3点左右,机修工割断皮带皮带运输机,拆开下料口漏嘴,同时仓顶上的人将绑在爬梯上的绳子解开,闵业亮从下料口滑出,同时约2吨矿粉将闵业亮埋住,此时公司生产部副部长边国华正好赶到现场,就立即组织人用手扒矿粉。3点12分,公司CEO杜显彦到达现场,此时闵业亮已被救出,现场救援人员清理了他身上的泥沙,并做了紧急救援。3点35分杜显彦安排边国华打了120急救电线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闵业亮进行紧急抢救,4点45分宣布闵业亮经抢救无效死亡。杜显彦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花桥乡政府报告。6点10分左右宜丰县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确认该起事故属实,县应急管理局立刻向宜丰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及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二)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

  花桥乡政府全力协助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安抚死者家属和协调赔偿事宜。2019

  10月31日,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与闵业亮家属达成统一意见,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款已支付到位,善后工作结束。三、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

  48岁,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棠浦镇棠浦煤矿一井人,身份证号码:362229********0818

  闵业亮安全意识淡薄,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在巡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独自进入粉矿仓内(有限空间),且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导致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相关人员违规进入有限空间。

  粉矿仓巡查,没有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粉矿仓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2.黄麟,男,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兼),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经常性检查时,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置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暂停其安全管理人员职务,并由企业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边国华,男,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主持安全生产部工作。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日常安全检查时,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置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暂停其职务,并由企业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4.

  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直接分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及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68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处人民币32040元的罚款。5.林安兴,男,花桥乡安监站副站长,主持安监站日常工作。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6.宜丰县江特锂业有限公司。没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上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零九条规定,建议处人民币350000元的罚款。

  花桥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责成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让每一个作业人员都熟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三)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针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要充分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事故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盲区。

  (四)落实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监管中薄弱环节和漏洞,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巡查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合力,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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