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试用书网上增值服务(2)

时间: 2024-06-22 20:24:14 |   作者: 工程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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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内容在各专业实务考试中出现比较多,同时也是比较难的是有关索赔和结算的内容。需通过多看例题来学习,下面为两道相关的例题。

  [例1]某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由建筑设计企业提供,由于非实施工程单位问题导致的停工,机械补偿费为200元/台班,人工补偿费为50元/日工;总工期为120天;竣工时间提前奖励为3000元/天,误期损失赔偿费为5000元/天。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单位:天)。

  事件1:工程进行中,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对某一构件作破坏性试验,以验证设计参数的正确性。该试验需修建两间临时试验用房,实施工程单位提出建筑设计企业应该支付该项试验费用和试验用房修建费用。建筑设计企业认为,该试验费属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试验用房修建费属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费,该两项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中。

  事件2:①由于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对B工作的施工图纸做修改,致使B工作停工3天(每停一天影响30工日,10台班);②由于机械租赁单位调度的原因,施工机械未能按时进场,使C工作的施工暂停5天(每停一天影响40工日,10台班);③由于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供应的材料未能按计划到场,E工作停工6天(每停一天影响20工日,5台班)。实施工程单位就上述三种情况按正常的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补偿停工损失的要求。

  事件3:在工程完工验收时,为了鉴定某个关键构件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建议采用试验办法来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该项试验的费用。

  问题2.逐项说明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实施工程单位提出的索赔,说明理由并给出审批结果(写出计算过程)。

  问题4.已知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122天,分析施工单位应该获得工期提前奖励,还是应该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金额是多少?

  解:(1)建筑设计企业的说法不正确。因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检验试验费中不包括构件破坏性试验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临时设施费也不包括试验用房修建费用。

  (2)①B工作停工3天,应批准工期延长3天,因属建设单位原因且B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费用可以索赔。

  应补偿停工损失=3天×30工日×50元/工日+3天×10台班×200元/台班=10500元

  ②C工作停工5天:工期索赔不予批准,停工损失不予补偿,因属实施工程单位原因。

  ③E工作停工6天:应批准工期延长1天,该停工虽属建设单位原因,但E工作有5天总时差,停工使总工期延长l天;费用可以索赔,

  应补偿停工损失=6天×20工日×50元/工日+6天×5台班×200元/台班=12000元

  (3)若构件质量检验合格,试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构件质量检验不合格,试验的费用由实施工程单位承担。

  (4)根据事件2中问题③可知,停工使总工期延长l天,即实际工期为122天。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使B工作和E工作停工,造成总工期延长4天,工期提前120+4-122=2天

  [例2]某工程,建筑设计企业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9个月,合同价840万元,各项工作均按最早时间安排且均匀速施工,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所示(时间单位:月),实施工程单位的报价单(部分)见表1.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5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3个月内平均扣回;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的5%,从第1个月开始,按月应付款的10%扣留,扣足为止。

  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预付款从何时开始扣回?开工后前3个月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

  481840×50%=420(万元)因此,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开始扣回。

  下面为“1Z102030收入”和“1Z102040利润和所得税费用”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收入的概念有广义上的收入和狭义上的收入。广义上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狭义上的收入,即营业收入。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里的流入是总流入,而不是净流入。

  按收入的性质,企业的收入可以分为建造(施工)合同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按企业营业的主次分类,企业的收入也可以分为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

  关于建造(施工)合同所取得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详见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这里只介绍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原则。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从实施工程单位的角度可将其理解为施工合同。

  建造(施工)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施工)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建造(施工)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施工)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一组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总收入。

  对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一般已在合同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合同成本是确定其合同造价的基础,也是确定其完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当建筑业企业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施工)合同的结果时,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分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第二步,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

  该方法是一种产出衡量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施工)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该方法是在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施工)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营活动所获得的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净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为负)+投资收益(损失为负)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即: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是指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交纳的税金,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原则,企业的所得税核算应遵循下列程序:

  (2)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4)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变动,确定调增或调减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入账成本为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如果将来售出获得92万元,其中80万元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假定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仍为80万元,计税基础也就是其账面价值80万元。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于2008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350万元,到12月31日尚未支付,假定按照税法规定可于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300万元。年末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的费用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50万元,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税前扣除。2008年12月31日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350万元,计税基础为350-0=350万元,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②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③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④与直接计入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①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做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别的需要调整的因素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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