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工程单位承担了某综合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并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了该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时间: 2024-05-29 15:53:11 |   作者: 工程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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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某综合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并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了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价32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28个月。某监理单位受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承担了该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并签订了监理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实施工程单位在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实施工程单位的索赔要求如下:

  2.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26万元,应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此灾害造成实施工程单位人员8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2.8万元,建筑设计企业应给予补偿。

  4.施工单位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6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机械台班费损失2万元,工人窝工费4.8万元,建筑设计企业应承担修复和停工的经济责任。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26万元,应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此灾害造成实施工程单位人员8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2.8万元,建筑设计企业应给予补偿。

  (4)实施工程单位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6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机械台班费损失2万元,工人窝工费4.8万元,建筑设计企业应承担修复和停工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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