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住宅城乡建造部第22号令)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则:“企业提出刊出请求的,资质答应机关应当依法刊出修建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发布其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报废,企业应当及时将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答应机关”,以及《建造工程勘察调查规划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则,现依企业自主请求,我局赞同刊出大通腾达修建(福建)有限公司等66家建造工程企业资质(详见附件),其建造工程企业资质报废,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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