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施工不能太“任性” 法律底线碰不得

时间: 2024-05-16 20:29:16 |   作者: 冶金设备油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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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水路里程不断延伸,交通路网体系逐渐完备,为群众提供了更加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但随着公路、水路里程的增加,涉路涉航工程、养护等施工也不断增多,很多施工行为数量大、规模小、工期短、隐蔽性强,执法部门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的任务更艰巨繁重。本期以案释法将介绍涉路、涉航施工监管案例,就如何有效维护高速公路、水路权利不受侵害提供参考。

  近日,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六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福银高速公路某跨线桥底处有人正在施工。经现场检查勘验和询问,实施工程单位系某工程技术公司,在未经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挖掘路面。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涉事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制作了《勘验笔录》,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告知实施工程单位负责人陶某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其前往大队接受处理。鉴于违法情形较轻和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大队作出从轻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决定。案例二:

  近日,省交通运输执法局七支队四大队联合会昌县渔政部门对辖区航道进行巡查时,发现航道某处存在施工行为。经现场调查询问,实施工程单位系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受相关单位委托在此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现场勘验显示,该公司在航道中设置了两座浮船和约50米长的固定绳,其中固定绳距河面净空高度最低处不足2米,危害航道通行安全。随后,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等取证工作,依法对当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决定。施工现场负责人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认识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主动消除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例三:

  近日,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八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高速公路某桥下存在施工行为。经核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附近工程需要,利用桥下空间开阔、地势平坦的优势,擅自搭建设施,违法设施占用桥下空间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施工现场停止施工,并联系到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毛某,毛某承认了违法事实,主动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随后主动拆除了违法设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内擅自设置拦河设施的。

  ,因高速公路封闭的特殊性,大多数路面施工由内部单位承担,如果缺乏监管,加上实施工程人员操作不当,有很大的可能性引发重大安全事故。规范高速公路路面施工,交通执法部门一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未经许可、未经报备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二是要熟悉作业规程,学习公路工程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对未按标准做施工的,要责令其规范,督促其整改到位。

  七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林卫民表示,未经批准在航道、航道保护区及通航水域范围内进行实施工程作业,可能对航道通航情况造成影响,甚至导致船舶事故。这需要交通执法部门加强与海事、渔政、水利等水上部门的联勤联动,形成执法合力,规范辖区涉航工程施工,对违法涉航施工行为进行查处。还要督促相关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对未报送《航评》即进行实施工程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八支队六大队大队长程鲁记表示,桥下空间在日常路面巡查中处于盲区,很多违法管线、违法施工行为较难发现。要将徒步巡查、无人机巡查、联合巡查等方式有效结合起来,实现桥下空间的巡查覆盖,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盲区。还要加大对高速公路沿线村民和相关涉路施工公司的法治宣传力度,帮助群众树立爱路护路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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