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1-19 17:37:16 | 作者: 冶金油缸
几乎每到隆冬时节,低温津贴总会被旧事重提。保障劳动者低温下的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低温津贴落实中任旧存在的“遇冷”情况,究竟如何让这份津贴实至名归?
低温津贴遭遇落地难,虽然表面上源于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刻意不执行政策法律规定,但深层诱因则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线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已明确规定计算最低工资时要扣除低温津贴,2015年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还将“低温”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要求企业给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化,且没对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发放金额设置统一标准,让个别企业拒绝给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有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随着对劳动者低温度的环境下健康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一些地方通过立法将低温津贴的发放纳入法治保障范畴。不过,综观这些地方性法规,仍存在监督管理力度较弱、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比如不少地方对于不按规定发放低温津贴的企业的解决方法仅为“责令整改”,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为行政处罚或警告,甚至部分地方处罚标准也不明确,加上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不敢举报,以致用人单位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任性不给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现象仍然存在。
确保低温津贴落地见效,需要法律的“高温”保护。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让每一个人都能预测到未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意义上,完全有必要将支付低温津贴上升为高位阶的普遍性法定义务,制定出更具专门性、明确性、保障性的法律实施细则,倒逼用人单位在落实低温津贴制度方面出实招,促使低温津贴处于法律的“高温”保护之下。
以“高温”法律保护兜底,确保劳动者低温津贴足额到位,是守住“劳有所得”尊严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切实让法律保护处于“高温”状态,才能形成尊重劳动者并保护他们获取低温津贴的劳动权利,如此方能真正破解低温津贴“遇冷”的难题。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逐步加大对欠薪明显问题的整治力度,畅通维权渠道,严惩恶意欠薪,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多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社、公安等部门及建筑企业,共同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让农民工安“薪”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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