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非标准油缸项目的通知

时间: 2024-04-06 16:23:36 |   作者: 冶金油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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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非标准油缸项目的通知

  鉴于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7号)规定,同意该公司投资建设非标准油缸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非标准油缸项目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非标准油缸项目的通知

  你局《关于申报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非标准油缸项目核准的请示》(武发改〔2010〕216号)及随文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含节能专章)等附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核准如下:

  一、鉴于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7号)规定,同意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投资建设非标准油缸项目。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期。项目新建生产、办公及辅助用房总建筑面积44422.20平方米;购置生产、辅助设备250台(套),其中,外圆磨床等国产设备188台(套),数控车床等进口设备62台(套);建设期12个月。

  四、总投资和资产金额来源。项目总投资4067.59万美元(折人民币27456.21万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6.75,下同),其中建设投资3450.18万美元(折人民币23288.71万元,含进口设备用汇985.94万美元),流动资金617.41万美元(折人民币4167.50万元)。投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五、建设地点。根据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和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4832010CR0175)和常州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该项目选址位于江苏省武进高新区南区淹城路以东、龙潜路北侧。项目设计和建设中,该公司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要求,从严控制建设用地,切实节约和集约用地。

  六、环保、安全、节能及其它。该公司应严格按照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只非标准油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表〔2010〕47号)和节能、安全等有关要求,落实环保、安全、节能工作措施,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和职业卫生等其他相关工作。

  七、本核准通知系按现行法规、你局初审转报的文件材料作出,该公司须按本通知核准的内容实施。在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应切实履行承诺,按本委已经核准的内容实施,注重选用先进适用技术,不生产法律和法规和产业政策禁止、淘汰、限制的产品,不选用国家法律和法规和《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明令限制建设和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以任何理由建设或生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类产品。

  八、该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努力配合本委和国家、省、我市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在办结各类相关手续并且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64号)、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建议〉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8〕524号)等规定所列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实施该项目。

  九、本核准通知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有以下情况之一时,项目需按原核准程序向我委申请变更核准事宜:1.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建设地点、投资方或股权、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等方面发生明显的变化;2.项目总投资变化达到或超过20%(如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需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3.建设内容调整后涉及需由上级部门核准的内容;4.出现法律和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通知自动失效:1.发生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2.致使本通知依据成立的前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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